3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就《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登记办法》,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关于初次申领,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拟应申请注册登记
《登记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关于车主,联系方式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拟应申请备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已在本市以外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市的。
《登记办法》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更换符合标准的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此外,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关于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拟应三十日内申请补领、换领
《登记办法》提出,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丢失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负责。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意见反馈途径:
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广州市公安局网站/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羊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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